第823章 礼教之案(第1页)
平冤所接到了一个特殊的案件。
一个叫李秀娘的妇人,被丈夫以之名休弃。
所谓,是指妻子犯了七种过错,丈夫就可以休妻——
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有恶疾、口多言、窃盗。
李秀娘的丈夫,指控她口多言妒。
理由是,李秀娘经常和婆婆争执,还反对丈夫纳妾。
按照传统礼教,这确实符合的条件。
但李秀娘却说,自己是被冤枉的。
她和婆婆的争执,是因为婆婆虐待她。不给她饭吃,还经常打骂她。
她反对丈夫纳妾,是因为家里已经很穷了,连温饱都成问题,哪有钱纳妾?
而且,她怀疑丈夫想休她,是因为外面有了相好的女人。
大人,李秀娘跪在地上,泪流满面,民妇嫁到李家十年,勤勤恳恳,从未做过对不起他们的事。现在他们却要休了我,让我无家可归。民妇不服啊!
接待她的,是平冤所的一个年轻官吏,叫刘挚——就是之前在考核改革中提出过建议的那个御史。
刘挚仔细听完她的陈述,又看了看李家提供的休书和证据。
然后,他陷入了沉思。
这个案子,从法律角度看,很简单——
按照大宋的律法,是合法的休妻理由。
只要丈夫能够证明妻子确实犯了之一,就可以休妻。
而李家提供了证人——邻居和亲戚,都证明李秀娘确实经常和婆婆争吵,也确实反对丈夫纳妾。
从法律程序上,没有问题。
但从人情角度看,这个案子又很复杂——
如果李秀娘说的是真的,她是被虐待的受害者,那她的反抗就是正当的。
而且,这个规定本身,就对女性不公平。
男人可以随意休妻,女人却没有任何反抗的权利。
即使丈夫对她不好,她也只能忍受。
这合理吗?
刘挚拿不定主意,把案子上报给苏明远。
苏明远看完卷宗,也陷入了沉思。
这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案,而是触及了更深层的问题——
法律和礼教的关系。
在大宋,礼教不只是道德规范,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。
很多法律,都是基于礼教制定的。
比如这个,就是来自《礼记》。
如果要推翻这个案子的判决,就等于在挑战礼教。
但如果维持这个判决,就等于认可了对女性的不公。
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。
苏明远想起了那些模糊的记忆。
在那个遥远的世界,似乎有一个词叫男女平等。
女性和男性,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。
婚姻应该是自由的、平等的,不应该有一方可以随意抛弃另一方。